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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民工养老保险金可“漫游”

来源:成都晚报

  昨日记者从省劳动厅获悉,省劳动保障厅转发了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养老保险可按转移、接续等方式处理。

  省劳动保障厅明确规定,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农民工,在省内企业重新就业的,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回原籍但自愿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不愿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户籍所在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向所在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农民工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资金;户籍所在地未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根据本人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责任编辑:zhangfei)
作者:黄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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