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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庆盟
[ 摘 要 ]我国已加入 WTO ,保险市场将加快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作为保险中介的保险公估人也不例外。外资保险公司将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先进的技术优势与中资保险公司竞争。因此,我国必须采取措施,扶持中资保险公估公司,加快保险公估业的发展,迎接挑战。 二、对发展保险公估人的建议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已经颁布实行,它填补了国内保险公估业管理法律上的空白,为我国保险公估业的顺利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是我国保险公估业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保险公估市场的发展将从此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 一 ) 大力发展保险公估业,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
保险公估人可以协调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减少保险合同纠纷的产生。与保险人相比,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理赔过程中由于缺乏保险专业知识而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加之二者经济利益的冲突,难免对保险公司单方处理保险事故理赔存在不信任和分歧。保险公估人作为具有中立地位的第三者来处理保险理算事宜,所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书基本能得到保险当事人双方的承认和接受,从而促进保险理赔的顺利进行。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保险理算都由保险公司内部理赔人员处理。由于理赔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所限,对理算的标准掌握的尺度也不一致,因此理算的公正程度不高。此外,某些理赔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低下,在管理不严的情况下往往容易发生人情赔付,甚至以赔谋私,克扣保户的赔款或损公肥私。实践证明,单纯依靠保险公司内部理赔人员处理保险理赔案件,已经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这种状况若不改变,只会进一步影响保险信誉,制约保险事业发展。建立和发展保险公估人,将保险理算工作从保险公司职能中分离出来,可以使保险人从力不从心的保险理算事务中解脱出来。采用保险公估人处理保险理算有利于掌握赔付标准,可以克服保险公司内部人员理赔的弊端,杜绝以赔促保等不正当做法,实现保赔岗位工作的分离,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在理赔方面,保险公估人早已得到国际保险市场的普遍接受。在一些保险业比较发达的国家,虽然法律没有强制规定,但各国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聘请保险公估人查勘、检验、估损和理算已经成为一种惯例。保险市场开放后进入我国的国外保险公司将更多地采用国际惯例,利用保险中介人为其业务发展服务。
( 二 ) 加大市场主体的培育力度,发展我国保险公估业
保险公估公司作为中介组织立足于保险市场,所凭借的是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力量的聚集,注册资本金对其发生作用并无太大关系。因此,保险公估公司既可选择法人化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也可选用合伙制企业组织形式。国外对技术性、专业性要求高的中小企业,也往往采用合伙制。合伙制可以充分发挥多方合作的优势,以利于取得保险公估资格的公民,通过设立合伙制的保险公估公司进入保险市场,又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培育,增强保险公估市场供应能力,促进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已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出资设立合伙制保险公估机构,这对公估市场主体的培育是很有益的。
( 三 ) 严格市场准入,维护客户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维护广大保险客户的利益,在保险公估人市场准入方面要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需要,严格审批、发放保险公估人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强化注册登记制度,严格把关。一定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以保证保险公估人的质量。
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在建立和发展保险公估人时应坚持公正性与独立性原则,不能允许保险公司投资设立保险公估人公司,也不能让保险公估人公司成为保险公司的派生机构。同时也不应该让权力部门、执法部门投资建立保险公估人公司。
( 四 ) 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快保险公估业发展
在《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颁布后,中国保监会已批准设立了几家保险公估人公司,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市场上对保险公估人还缺乏了解,甚至还有一些保险从业人员对保险公估人的认识也不是那么清晰。特别是,保险市场主体相对较少,垄断程度较高,保险公司基本上实行综合经营,保险公估人生存空间狭小。应该给予诸如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扶持,以增强保险公估人的实力。
( 五 ) 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保险公估业的监管
国外对保险公估人的监管方式有两种模式,一类是以英国为代表,实行行业协会自我管理;另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实行政府监管。我国保险公估人的基础比较差,目前仍存在一些所谓的保险公估人公司,本身不够规范,而且与保险公司仍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或尚未摆脱一些权力部门的关系,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中介机构,难以保证其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我国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应该加大对保险公估人公司的监管力度,规范保险公估公司的行为。
在国外,保险行业协会是协调、监督保险中介人的重要组织。我国要发展保险中介也应加大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致力于保险公司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以遏制不正当竞争,维护行业的正常秩序。因此,应尽快建立保险中介人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维护保险中介人的合法利益,协调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加强行业自身的管理力度,协助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监督和规范保险中介人的行为。通过行业管理,可以加强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中介人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协调市场竞争行为,避免恶性竞争,保持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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