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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适航。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克尽职责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
(四)船舶战争、罢工险承保的和除外的责任范围。
(五)根据我国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规定,除非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和所需加付的保费,否则,保险人对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不负责:
1 、被保险船舶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
2 、被保险船舶与他船(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包括驶近、靠拢和离开;
3 、被保险船舶作为拆船或为拆船目的出售的意图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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