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与汽车保险理赔
有媒体透露,《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已修改完毕,我国汽车召回制度有望出台。此举意味着,保险公司独自承担汽车质量瑕疵造成的事故责任的历史将彻底结束。
尽管保险公司对此抱予厚忘,但有保险业内人士认为,召回制度可能影响到现行险种中的车险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理论上将减轻保险公司的理赔压力,但在实际操作中则存在很大的困难。
减轻保险理赔风险
所谓召回制度,就是已经投放市场的汽车,如果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或可能导致安全、环保问题,厂家就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产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申请召回。
有统计表明,日常发生的众多交通事故中,约有15%的交通事故是由汽车自身的质量问题引起的,这些本应由汽车厂商承担的责任现时都由保险公司担当了下来。
召回制度实施后,由汽车自身质量问题引发的交通事故将不再由保险公司承担,汽车制造商要想继续享有豁免责任的权利,就必须投保产品质量保险,负担额外费用。否则,保险公司在先行赔付客户后,将依据召回制度规定,向汽车生产商进行追偿。另外客户在接受了保险公司的80%的赔付之后,也可以根据鉴定结果向厂商追偿其余部分损失,维护自己的利益。
难以改变现状
保险业内人士认为,召回制度理论上将减轻保险公司的理赔负担,但在实际上则存在技术上的难度。广东省人保车险处的一位负责人表示,很难确定交通事故是否是厂方的责任,这在技术鉴定上需要有严格的规定,才能依法赔偿。另外鉴定机构的权威性、公信力要能得到汽车生产厂商、保险公司和客户等各方的认可和承认鉴定机构的结果,才能据此采取行动。
财险公司的资深人士认为,其实保险公司可以追回赔款的机会很小,只能做为个案处理,并且每次都要费很大的周折去获取证据。而这部分的赔付额在本险种的核算方面占的比例很少,因此总体而言,还很难改变目前赔付率高,而车险费率过低的现状,车险费率上调的压力依然存在。
催生新保险产品
据估算,国外企业每召回一次,花费都颇为惊人,日本三菱公司在一次涉及52.4万辆汽车的召回行动中,直接花费超过4亿美元。依这种现象类推,实力较弱的国内企业,一次召回就可能导致破产。汽车厂家可能通过向保险公司购买产品质量险,借助保险手段化解产品质量风险,从而催生车辆质量责任险以及由此引发的第三者责任险等新产品的出世。
现行第三方责任险是指车险客户在驾驶过程中因主观失误或意外造成第三方人身损失的情况,这其中已经包括了车辆质量问题引起的第三方责任险。实行汽车召回制度后,汽车本身质量引起的第三方责任险可以从以前的含混中剥离出来,加上车辆质量责任险,形成新的保险产品。
不过也有反对的声音认为,此类新产品存在较复杂的技术难题,包括在单位鉴定等方面都还需要有明确的规定和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