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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张玉村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妻子杜云杰和女儿张琳、张晓晓为受益人,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营业部(下称保险公司)先后买下了“99鸿福”终身保险3份,交纳保费共计1.88万元,保险金额分别为10万元1份和5万元2份。
同年12月,张玉村被诊断患有胃癌。在此后的三年间,张玉村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按时向保险公司交纳保费,直至2001年5月病故。保险事故发生后,杜云杰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对方以张玉村投保时隐瞒病史、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为此,杜云杰母女3人将保险公司起诉至陵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12月,张玉村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保险公司曾派人去看望并了解其病情。而在此后的三年间,保险公司明知张玉村患有胃癌,却未与其解除保险合同,并继续收取保费。况且当初在办理这笔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业务员不但未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就连保单中要求投保人填写“是否患有下列病症”的条款,也由他们代劳。“下放”给投保人张玉村的“权利”,就是在保单上签字。据此,法院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能生效为由,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杜云杰等3人保险赔偿金共计23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德州市中级法院。德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再审,于近日作出了维持原审法院判决的终身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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