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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 1996年12月26日,那晓群为丈夫张荫虎投保办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步步高增额寿险12份,受益人是那晓群。张虽知道妻子为自己保险,但并未在被保险人处签名。1997年4月5日,张荫虎外出后下落不明。随后,那将丈夫失踪之事告知保险公司并要求理赔,而保险公司以保险人失踪没有理赔依据为由拒绝,并让那继续交纳保费。此后,那按期交纳保费。
2001年4月,那向法院申请宣布丈夫张荫虎死亡。1年后,法院宣布张荫虎死亡。
随即,那以被保险人死亡,应获得理赔为由向法院提出诉状。市法院针对那的 “代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展开调查,认为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具有保险知识优于投保人的优势,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投保人(需保险人本人签名)的义务,对那代张荫虎签字予以认可,故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那72000元。
据代理该案的李滨律师称,在保险行业中,因 “代签名”产生的纠纷较为普遍。此案适用保险合同中“弃权—禁止反言”原则,即保险公司默示就视为弃权,防止保险代理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欺诈和误导投保人,对规范保险公司的保险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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