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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原告未能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浦东新区法院作出判决:投保车主只能获得理赔金 6 万余元,而如果投保车主及时报案,那车主获得的理赔金将达到近 11 万元。
今年 2 月,四方房产公司司机驾车在浦东杨高南路上突然撞向路边隔离栏,造成特大交通事故。
事发后,肇事司机将车辆开离现场。因该车此前已投保,四方公司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但对事故报案,四方公司却在次日早晨 7 时才到交巡警大队报案。经交管部门认定,对这起事故,肇事司机负全责。
然而,令四方公司不解的是,事故发生迄今,保险公司既不现场勘查,也不评估车险,四方公司只得自费勘估并在之后起诉保险公司。
在审理中,保险公司拿出了当初双方签订的车辆综合险条款。保险公司称,原告不及时向交巡警报案,也不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因此原告有过错,自己应承担部分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出险后,原告未按约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未立即向交管部门报案,违反合同,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考虑到原告第二天报案,并按约通知了保险公司,对履行合同中的过错已进行了补救,故被告也应酌情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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