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安泰全福还本养老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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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中国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中国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全部险种……
险种类别: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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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太平洋安泰全福还本养老寿险
投保范围:依据投保人所选择的保险期间而定
缴费方式:年交:10年、15年、20年或缴至60周岁
保险期间:保至60周岁
保险责任:一、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至约定缴费期限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生存保险金。 二、祝寿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至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祝寿金,并返还本合同已缴的保险费总额,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身故、全残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以保险金额的两倍为基数,按下表所示比例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或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并返还本合同已缴的保险费总额,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全残给付比例表 身故或全残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给付比例 不足1周岁 20% 满1周岁但不满2周岁 40% 满2周岁但不满3周岁 60% 满3周岁但不满4周岁 80% 满4周岁或以上 100%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给付等位于保险金额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并返还本合同已缴的保险费,总额,本合同效力终止。 四、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蒙受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除按第六条第三款中1.项之保险责任给付外,另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三倍的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五、豁免缴付保险费: 若投保人投保时的年龄不超过五十周岁,且其发生身故或全残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也不满十八周岁,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缴付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首次豁免保险费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下一期开始,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缴付,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综合事项:
产品特色:1.保障周全:含生存保障、身故全残保障及意外保障; 2.保费低,保障高; 3.保单终止同时返还年缴保费总额的1.1倍; 4.年满80周岁,奉献祝寿金; 5.多种权利,灵活变通:享受险种变更、保单借款、自动垫交保险费和合同撤销权等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