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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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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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 团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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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国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范围:凡持有效客票乘坐本合同约定的从事合法客运的机动车辆、船舶、轮渡、火车等客运交通工具的旅客
缴费方式:趸交
保险期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凭证,被保险人购票踏入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起至离开约定的
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3、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不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4、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指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本公司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过程中,因该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死亡、残疾或者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也可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范围执行,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含残疾用具费、抚养费);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医疗保险金(含伙食补助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当本公司预定的机动车辆乘坐人数超过投保人数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按投保人数与实际乘车人数的比例给付各项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以相应保险金额为限。三、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选择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方式领取各项保险金。无论选择哪种方式,本公司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以相应保险金额为限。
综合事项:
产品特色: